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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。上海租客张先生租住衡宇 18 年,退租时房东要求“恢复如新”,并要求租客赔偿衡宇修复用度 14 万余元及衡宇空置损失 10 万余元,并要求其担负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 5000 元。法院审理认为,房东未能举证墙体、地板、灶台受损系租客使用不当所致,且案涉衡宇出租时已经装修多年、租客又实际使用 18 年,衡宇在正常使用历程中不可制止地会爆发自然损耗。综合考虑衡宇现状、使用年限、各自过错等因素,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支付修复用度 3 万余元。同时,结合双方相同情况、衡宇空置情况、当事人过错水平,再考虑鉴定报告载明的修复工期等因素,参照市场租金标准,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支付空置损失 3 万余元。同时,刘女士返还包管金 6600 元。本案判决已生效。